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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起源于欧洲。从17世纪中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平等和主权原则以来,国际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在殖民主义时代,西方以外的民族曾经长期被排除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之外,遑论国际法反映全球南方的利益。国际法的许多制度均是基于西方的历史与理念构建起来的,如领土取得制度,外交使节制度、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外交保护制度等均建立在西方叙事的基础上。甚至作为《联合国》附件的《国际法院规约》提及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一般法律原则时,还是用“为文明各国所承认”对其进行定义,而所谓“文明各国”就其本意而言仅指欧洲的基督教文明国家。
联合国成立后,《联合国》宗旨和原则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治的核心内涵。《联合国》第一条将民族自决作为发展各国友好关系的基础之一。此后,基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及其人民独立的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法原则宣言》等一系列政治或法律文件,使得民族自决原则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成为20世纪后半叶殖民地国家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法律武器,进而使得去殖民化运动蓬勃发展,直至延续三百多年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
由于原殖民地国家纷纷取得民族独立并加入联合国,联合国的成员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成员中成为多数。然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命脉仍然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及其国民的手上,殖民主义并未随着殖民地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而彻底终结。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在发展中国家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的呼声中,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反映发展中国家诉求的决议,如《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等,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定程度上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证明,有些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甚至被国际法院所援引,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与此同时,由联合国主持制定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诉求。
总体上看,二战后,经过八十年的发展,国际法已经从传统的国际公法发展成为相对于国内法体系而言的一个庞大的国际法体系,包含许多国际法分支、国际法部门或者说国际法领域。尤其在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投资法、国家豁免制度、集体安全制度、国际争端解决等领域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际法的原则和内容越来越朝着民主化、平等化的方向发展,过去国际法是大国为其垄断利益服务的工具,随着全球南方的群体性崛起,广大发展中国家也逐渐把国际法作为反对强权政治、制约大国为所欲为、参与国际事务、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正义的重要武器。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工具和载体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凸显。
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无论是国际法规则制度本身,还是国际法治运行体制机制,都存在着深层次的问题。个别西方国家奉行单边主义立场,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动辄诉诸经济制裁和武力干预,抛开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片面强调“优先”,背弃国际承诺,四面出击挑起国际贸易摩擦,动摇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根基,严重减损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治理的权威性,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遭受冲击,国际法政治化和工具化风险加大,国际法治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
中国是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维护者、建设者、贡献者,也是构建新的国际秩序的倡导者和支持者。早在20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和印度等国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些规则现在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20世纪末期以来,中国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等,在国际事务中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中国还参与创办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领导人会议制度、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发展银行等,促进南南合作。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调解是《联合国》规定的争端解决方法之一。中国与志同道合的国家一道发起成立国际调解院,作为现有机制的有益补充。
习指出:“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各国利益高度交融,人类命运荣辱与共,应对全球性挑战呼唤多边主义,需要国际法治,摒弃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实现国际公平正义已成为各方普遍共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维护以《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国际立法必须尊重文明多样性、法系多元性,特别是要增强全球南方国家的话语权,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规则解释和适用上一律平等,维护国际法治的有效性,反对动辄毁约退群、撤资断供,反对将国内政治议程凌驾于国际法治之上,着力推动建设新兴领域的国际法体系和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