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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游戏- PG电子平台- 官方网站【学术前沿】章永乐:特朗普的“新门罗主义”是半球式全球式还是薛定谔式?(下)

时间:2026-01-11 00: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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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威尔逊的解释,美国可以说是“既在此世,又不在此世”,它向全世界倡导一系列普遍原则,但美国自己却可以无需为这些原则承担责任,而且随时可以退回到一个自己完全可以控制的避风港。对于反对派而言,这听起来太美好,不像是真实的。这次听证会进一步扩大而非缩小了双方的分歧。在无法说服参议员的情况下,威尔逊决定诉诸舆论,在全国展开了巡回演讲。但威尔逊在旅行过程中中风,最终基本丧失了工作能力。这种身体状况严重影响了接下来白宫与参议院的沟通。

  而洛奇仍在继续努力把温和保留派争取到自己一边,在9月5日向参议员外交委员会提出了新的四项保留提案。第一项是美国可以无条件退出国联;第二项是除非美国国会批准,美国不承担第十条以及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国际义务;第三项是国联不得干预美国国内事务,而美国有权自行决定何种事务是国内事务;第四项涉及对“门罗主义”的解释:“经美国判断,涉及或与其长期确立的政策,如一般所知的门罗主义有关的问题,美国不接受国联大会或是行政院根据该和约提出的质询和仲裁;门罗主义只能由美国解释,而且在该国际联盟的判断权限之外,并完全不受对德和约规定的影响。”

  共和党政府抛弃了威尔逊主张的国际联盟,但美国现在已经是许多欧洲与亚洲国家的债权国,拥有大量海外投资,其全球利益并不允许美国政治精英放弃对美洲之外国际事务的参与。因而,即便从威尔逊后退,也不可能退回到19世纪。我们可以从美国参议院对美国参加的国际事务的态度,来看这一时期美国政治精英们所采取的外交策略。1921年,美国召集召开华盛顿会议,英、日、法、美四国次年签订《关于太平洋区域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条约》(简称《四国条约》),终结了英日同盟。共和党人主导的美国参议院要求增加一个宣布本条约不包含任何涉及武力使用、结盟和共同防御义务的修正案,在该要求实现之后,才批准了条约。而同一个会议达成的《美英法意日五国关于限制海军军备条约》(简称《五国条约》)以及《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简称《九国公约》)),通过美国参议院批准就相当容易,很大程度上因为这两个条约并没有给美国带来刚性的义务约束。在目睹威尔逊的失败之后,哈定政府以非常谨慎的态度参与美洲之外的国际事务,一方面努力实现美国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避免加入国际联盟或任何双边同盟关系。这可以说是在“门罗主义”和“威尔逊主义”之间的一个折中。

  1928年美国国务卿凯洛格(Frank B. Kellogg)推动了《凯洛格—白里安公约》(Kellogg-Briand Pact,又称《巴黎非战公约》)的签署。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自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拒斥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美国参议院几乎全票通过了这一条约。原因也是类似的,这是一项让美国可进可退的条约,平时美国可以发挥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力,一旦真正发生战争,美国却可以保持中立,无需承担维护世界和平的义务。

  虽然美国不是国联的正式成员国,但并没有缺席国联事务。哈定政府和柯立芝政府向国联召集的会议派出“非官方观察员”,这些“观察员”会在与美国利益相关的国联讨论中发挥作用,捍卫美国利益。考虑到不少美洲国家是国联的成员国,美国还可以通过操纵它们来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因此,尽管美国不是国联的成员国,但却并没有缺席国联事务,同时也避免了为国联的任何决定承担责任。同时,美国是许多欧洲国家的债权国,美元的力量使得美国能够影响许多国际事务,但无需承担刚性的政治和军事义务。哈定政府还有意加入与国联密切关联的国际常设法院(Permanent

  Justice)。白宫在1923年拟定了若干保留,不接受只有国联会员国才能参与选举法官的规定,不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任择条款——即,当美国与其他国家发生争端时,可以不必将争端提交给法院。这实际上已经使国际常设法院对美国没有实质强制力可言。但即便如此,参议员们仍然提出了激烈的反对意见,担心美国通过国际常设法院这个“后门”溜进国际联盟。参议院激烈辩论,形成了进一步的保留意见。但美国要求过分的特权,侵犯了国联的权威,引起了其他列强的不满。国联行政院提议进一步协商,白宫则视之为畏途,表示了拒绝。

  在二战爆发之前,美国对美洲之外国际事务的参与,基本保持着这样一种小心翼翼的姿态,既希望通过参与国际事务进一步扩大美国利益,但又害怕承担刚性的国际义务,陷入到其从19世纪以来一直视为泥淖的欧洲事务中去。因此,其政策思维的基点,仍然是对两个半球的划分。“门罗主义”塑造的空间思维传统在美国国内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必须等到1941年底日军袭击珍珠港之后,才敢于打破中立状态,带领美国加入世界反法西斯同盟。而这距离标志着威尔逊路线年政党轮替,已经过去了二十年。

  我们先从德国开始。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沉重打击了新生的魏玛共和国,但由于列强之间的分歧,这种打击又没有达到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时罗马对迦太基之惩罚的严厉程度,保留了德国东山再起的潜能。德国主流政治精英对巴黎和会产生了极大的屈辱感乃至复仇心理。而战后国际体系的紊乱,也为德国提供了重新崛起的机会。这是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在两次大战之间的理论活动的基本历史背景。他首先致力于批判美国的普世帝国主义以及威尔逊提倡的国际联盟,继而提出以“大空间”(Großraum,日本国际法学家将其翻译为“广域”)为基础的新国际法设想。

  施米特对美国与国联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以19世纪的欧洲国际体系与国际公法作为参照。在19世纪,尽管有美国的“门罗主义”制约欧洲列强,毫无疑问的是,就全球范围而言,欧洲处于最为强势的地位,而一战后的欧洲失去了这种地位。但更重要的是,19世纪的欧洲国际公法现实地致力于限制战争,而非消灭战争,尤其是,它并不将敌人视为道德上低下的罪人,凡是遵循战争程序的交战方,都被视为正当的敌人。一战结束后,协约国将德皇威廉二世列为战犯并要求审判,尽管审判最终没有发生,这一要求本身,就已经背离了19世纪经典国际法。威尔逊试图以集体安全机制消灭战争而非限制战争,进一步强化了将敌人视为“罪人”的观念和实践。而这给德国精英带来一种沉重的压迫感。

  美国何以确立这种地位?1919年威尔逊在巴黎和会上争取到的美国加入国联的前提条件,是国联将对“门罗主义”的承认写入了其章程第21条,而这意味着国联对美洲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个非美洲国家与美洲国家之间的关系放弃了实质的管辖权。西半球仍然是美国专属的势力范围。同时,由于一系列美洲国家是国联的成员国,并非国联成员国的美国,却可以从实质上对这些国家的外交政策进行操纵。由此,美国与国联的关系,成为一种神奇的“缺席”与“出席”的混合。在国联时代的一系列条约的签订中,都有美国公民的参与,但他们往往不是美国政府的官方代表。

  美国力推的国际法改革,其核心是建立某种集体安全机制消灭战争,而非限制战争。如前所述,1928-1929年美国推动了《巴黎非战公约》的签署,要求各国放弃将战争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在作于1932年的《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中,施米特提出,《巴黎非战公约》的要害就在于美国这个非国联成员国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公约无法被并入国联的章程,而美国可以利用公约的模糊性(尤其是在“战争”定义上的模糊性),来决定何谓“战争”。美国善于利用一般的、尚无定义的概念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这就是“帝国主义”的表现。毫无疑问,在施米特看来,魏玛民国是美式“帝国主义”的受害者。

  在此文中,施米特将“门罗主义”与其“大空间”理论关联起来,认为“只要一个具体限定的、不容许外来势力干涉的大空间的思想得到坚持,门罗主义便始终是真实的、未掺假的”。“门罗主义”的对立面,就是“包括全球和人类的普世主义的世界原则,后者从本质上便会造成一切人对一切事务的干涉”。施米特举出的例子是,1931年德国人非常期待的德国-奥地利关税同盟,就是被常设国际法院中的一个古巴法官搅黄的——实际上,正是关税同盟的失败,给魏玛民国带来了一场政治危机,从而促成了纳粹党的上台。但更重要的是,普世主义为域外大国的干涉,提供了借口和机会。在此,施米特再次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美国。

  美国从“真正意义上的门罗主义”转向普世帝国主义的重要转折点,在施米特看来,就是西奥多·罗斯福。老罗斯福滥用“门罗主义”,推行自由资本主义的美元外交,但源初的“门罗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原则和方法毫无关系。在批判罗斯福的基础之上,施米特进而严厉批判威尔逊:“当威尔逊总统在1917年1月22日庄严宣布门罗主义必将成为世界主义的时候,作伪之工已达到登峰造极。他对世界主义的理解,并不是将真正的门罗主义所包含的不干涉这一的地区思想转用于其他地区,而是相反,将自由民主的原则无地区差别和无界线限制地推延到整个地球和全人类。”由此,美国就可以大规模干涉与它无关的区域事务。真正的门罗主义拥有空间边界意识,但“威尔逊主义”没有。二者之间的对立,是“一种明确的、建立在外空间国家不干涉原则之上的空间秩序和一种将整个地球变成进行干涉的战场、阻碍有活力的民族每一种自然增长的普世主义意识形态的对立。”

  在同一时期发表的《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中,施米特进一步将德国式的“门罗主义”与其“大空间”理论关联起来。此文标题中的“帝国”,对应的是德文“Reich”这一概念,但中译本将其翻译成“帝国”,很容易与施米特自己想要努力拉开距离的具有普世主义色彩的Imperium概念相混淆——在施米特看来,英美现在就是这种普世的、无空间的支配方式的代表。在这篇论文中,施米特提出,Reich是“领导性的和承载性的大国,后者之政治理念辐射着一个确定的大空间,并为了此一大空间而从根本上排除空间外大国的干涉”。

  “大空间”内可能存在另外一些民族和国家,它们并不是Reich的一部分,正如美国并没有宣布阿根廷或巴西是自己的一部分。Reich也不仅仅是一个面积更大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以来的领土性国家,不是一架建立于特定地域之上的机械的统治机器,而是“本质上有民族的规定性”,具有有机体的特征。在1939年的语境中,施米特所说的Reich当然指向一个比当时的德国更大的“大德意志”。至于这个Reich在其主导的“大空间”中应当主张何种具体的政治理念,施米特存而不论,而这也在后来招致了纳粹党的经济顾问维纳·戴兹(Werner

  如果说近代经典的国际法是以国家为基本空间单位,施米特展望的新国际法,是以“大空间”作为更重要的空间单位。空间单位的扩大跟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飞机、无线电等技术的发展,使得国家的空间界定方法,已经跟不上时代,需要更大的空间单位,才能够发展有意义的合作。以“大空间”为支点的国际法越出了经典的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法,但也拒绝了超国家的普世主义的国际法——后者在施米特看来从本质上是帝国主义。以Reich为支点的国际法使得民族有机体能够真正地以自己的理念和原则,掌握国家机器。既然地球是如此之大,存在诸多有活力的民族,在施米特的视野中,一个理想的地球秩序,应该是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大空间”,每个“大空间”里都有一个由主导性民族创建的Reich,并奉行该主导性民族的世界观理念和原则。

  在20世纪30年代的背景下,施米特这一理论服务的是德国的重新崛起。由于历史的原因,德意志人散居在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波兰等不同国家,无论是“Reich”还是“大空间”,指向的都是一个将中欧不同国家整合起来、并确立德国领导权的架构。因此,在一战之后德国重新崛起并对外扩张的过程之中,施米特既不是旁观者,也不是反对者。他甚至将1939年苏德两国瓜分波兰的《苏德边界和友好条约》视为互不干涉的“大空间”理论的例证。然而,希特勒并没有对施米特想象的“大空间”边界表示尊重,德国吞并波兰之后发动“巴巴罗萨行动”,进攻苏联,实际上越出了施米特所划定的“大空间”范围。

  Gendre)为顾问,后者向日本执政精英传授了美国的“门罗主义”外交政策经验,鼓励日本以教化蛮邦的名义,在亚洲确立自己的势力范围。然而日本著述者在“门罗主义”与“兴亚论”之间直接的类比,应该出现于甲午战争之后。“兴亚论”代表人物之一头山满曾指出:“提出东洋是东洋人的东洋这一口号的人,霞山公是第一人。亚洲民族应团结一致西洋诸国的暴慢并驱逐其侵略野心,首倡大亚洲主义的也是霞山公。公引例美国的门罗主义,提出实行亚洲门罗主义之义务,在于以日本与支那的双肩为基础的日中提携,其先见之明与达识雄图至今仍敬服不已。”

  所谓“霞山公”,即日本贵族院议长近卫笃麿公爵,抗日战争时期的日本首相近卫文麿的父亲。1898年近卫笃麿任东亚同文会首任会长。1898年,近卫笃麿在《太阳》杂志第4卷第1号上发表了著名文章《同种人同盟——附研究中国问题之必要》,该文如同樽井藤吉一样,将黄白人种之间的冲突置于显著地位:“以我来看,东洋的前途难免成为人种竞争的舞台。即使通过外交政策可以解决一时事态,但那只是权宜之计,最后的命运仍是黄白两大人种的竞争,在此竞争中,中国人和日本人共同处于以白种人为仇敌的位置。”

  不过,虽然近卫笃麿位高权重,日本政府的官方政策却不能说是真正的“保全论”。日本在甲午战争后从中国获益甚多,引发欧洲列强不满,俄、德、法“三国干涉还辽”的情景仍然历历在目,清政府又极其虚弱,日本推行自己的“门罗主义”,难免有底气不足的问题。浮田和民1901年发表的《帝国主义与教育》就表达了这种情绪:“虽欲提倡亚洲乃亚洲人之亚洲的日本式门罗主义,但为其落后时代而颇感无奈。日本今日唯一得以倡导之帝国主义,只能是基于国际法,向欧美诸国充分伸张本国人民权利,同时扶植亚洲各国独立,为此而诱导促其改革而己。”

  然而1922年华盛顿会议签订的《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对山东问题进行了重新处理,日本被迫吐出多项军事与政治利益,美国也成功地将“门户开放”写入这一条约。列强对中国加强共同支配,抑制了日本对中国的“特殊利益”追求。与此同时,《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中“不得因中国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的条款,也被日方理解为各国对其在华特殊权利,尤其是在满蒙地区的特殊权利的承认。

  MacMurray)坚持这一“大国协调”的原则。然而,美国国务院面对中国的国民革命运动,采取了更为实用和灵活的态度,并没有与其他列强联合干预,而是与国民革命军进行了接触,先于其他列强解决北伐军攻克南京后爆发的外交纠纷。美国也成为第一个正式承认南京国民政府的西方国家。如果说华盛顿体系的初衷在于建立起美国领导的对华“大国协调”,美国接下来的对华政策,恰恰没有与其他列强保持同步,尤其没有和日本进行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日本带来了不安全感。

  在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中,列强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并加强与自身殖民地的经济整合。缺乏战略纵深和海外殖民地的日本受到经济危机的沉重打击,日本精英对于殖民地的渴求也与日俱增。石井菊次郎于1930年发表《外交余录》,重新大肆宣传“亚洲门罗主义”,称日本在中国的特殊利益是永久的现实,无需其他国家承认。如果中国内部发生重大变乱,欧洲人和美国人可以随时打包走人,但是日本与中国相邻,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日本需要采取措施,平息中国内部的变乱。

  Stimson)于1月7日照会中日两国政府,称凡违反条约(指1922年华盛顿会议签署的《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与1928年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而订立之条约与协定,及由此而造成之事实上之局面,损害美国条约上之权利,包括中国之主权独立或领土与行政完整以及开放门户政策者,美国政府皆不能承认。这就是所谓史汀生“不承认主义”。1932年1月21日,国联行政院在中国的要求之下,成立了以英国人李顿侯爵(Rufus

  这些修辞在多方面模仿了美国的“门罗主义”表述,将中国视为日本的专属势力范围。英美等国指责日本违反国际法,破坏了“门户开放”原则。遭到孤立的日本致力于单方面设计区域秩序。1938年前后,日本陆军省军务局军事科中佐岩畔豪雄与参谋本部第二部第二科少佐堀场一雄共同起草的“国防国策案”中提出了“东亚共荣圈”的概念。1940年8月1日,近卫文麿内阁发布“基本国策纲要”,提出建设“大东亚新秩序”,外相松田刚右进一步提出“大东亚共荣圈”的表述。日本政府鼓吹弘扬所谓“皇道”精神,宣传要将亚洲从西方殖民者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建立一个日本主导下的区域秩序。

  从“亚洲门罗主义”到“大东亚共荣圈”,日本政治精英们不断完善以美国“门罗主义”为原型的政治话语,同时也试图改造既有的国际法规则,打造一套为“大东亚共荣圈”提供正当性的“大东亚国际法”。而卡尔·施米特的“大空间秩序理论”(日译为“广域秩序论”)为日本国际法学家的话语建构提供了灵感。考虑到施米特在1939年的国际法论述中表现出来的以日本的“亚洲门罗主义”为盟友的姿态,其理论对于日本国际法学家的吸引力可想而知。安井郁(东京大学教授)、松下正寿(立教大学教授)、田畑茂二郎(京都大学副教授)等日本学者细致考察了美国的“门罗主义”和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进而将其与日本自身的亚细亚主义结合起来。施米特对于普遍主义国际法学的犀利批评,以及对于介于全球秩序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区域性的“大空间”概念的开掘,恰恰可以满足日本建构“大东亚共荣圈”的实践需要。

  日本学者对施米特的推进主要是在“大空间”的内部关系上。如松下正寿写道:“共荣圈的内部构成原则并非是以往国际法中平等国家的形式集合,而是不平等国家的有机结合,因此,法律上应当有各个不同的阶层。其中位于最上层、担负维持共荣圈一切责任的国家,就是主导国。所以,我将主导国定义为:不仅要完全自主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履行义务,同时当共荣圈内的国家无法完全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履行义务时,要替其做出法律行为”。这种内部秩序是不平等的,日本作为主导国具有支配地位,而其他国家按照所谓“有机体”的原则,依附于日本。

  1919年的威尔逊对日本而言还并不构成一种抑制的力量。为了获得日本对国联计划的支持,威尔逊同意将德国在山东的利权转让给日本,在他倡导建立的国联之中,日本也最终取得了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威尔逊推动建立的战后国际秩序,却抑制了日本的继续扩张。日本最终与威尔逊式的秩序彻底决裂,以美国“门罗主义”为范本,并参考德国学者的相关论述,主张建立一个由自身主导、不受其他区域力量干涉的区域秩序。与德国类似,日本以反对全球帝国主义的名义,奔向了区域帝国主义。

  针对这一问题,威尔逊自己当然强调他自己的主义与“门罗主义”之间的连续性。他将“门罗主义”美化为一种尊重各个国家政治体制和发展道路的主义,将国际联盟的方案,论证为扩大“门罗主义”适用范围的努力。而通过对历史过程的梳理,我们还可以看到,威尔逊的全球解决方案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在美国一百年多来经营美洲的经验基础上提出的,美洲在美国国际战略的演变中,发挥了“试验田”的作用。在“门罗主义”的实践过程中,美国排斥旧大陆的一系列政治原则,坚持自己的政治原则;美国试图在美洲建立某种集体安全机制,并在其中保持一种仲裁者的地位。而威尔逊试图将美国经营美洲经验推广到全球,在全球建立起某种集体安全机制,使美国处于仲裁者的超然地位,既享受霸权地位,推行美国所奉行的理念,也不会陷入到旧大陆的传统权力斗争泥淖中去。

  然而,威尔逊的国内批评者并不将“门罗主义”与“威尔逊主义”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连续的过渡,而是强调二者之间的对立。尽管威尔逊倡导的国联盟约中为美国继续主导西半球留出了空间,其政敌仍然担心,威尔逊倡导的国联带来的不是美国控制国联,而是欧洲列强先控制国联,再通过国联控制美国,这就违反了将近百年的“门罗主义”精神。威尔逊的政敌们从根本上仍将欧洲视为一个令人恐惧的泥淖,美国的利益需要扩张,但美国不能承担过于沉重的国际责任。而威尔逊无法清晰和令人信服地向他的国内政敌描述,美国究竟要承担多重的国际责任,这种责任究竟与美国的所得是否成正比。他对政敌毫不妥协的态度,最终使得国联方案在参议院折戟沉沙。

  与此同时,国际联盟盟约为“门罗主义”留下的口子,在战后具有更为深远的影响。一战之后,德日两国受到美国的压制,不约而同地诉诸一种话语策略:将“门罗主义”的历史经验普遍化,用以对抗威尔逊式的普世主义。这意味着,美国在国联体系下所享有的“门罗主义”特权,其他强国也可以正当地享有。20世纪30年代,卡尔·施米特在德国发展了其“大空间”理论,服务于德国在中东欧的经营。日本很早就接触和学习了美国的“门罗主义”,将之与其国内的“亚细亚主义”思潮结合起来,以证成自身在东亚的扩张。而在二战期间,日本的国际法学家更是从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获得启发,致力于为“大东亚共荣圈”建构一种国际法理论。一旦“门罗主义”不再是美国的特权,而是列强均可采用的区域秩序组织原则,美国致力于建构的普遍主义国际法必将消亡,国际法将分解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诸多“大空间”内部的国际法,第二层是这些“大空间”之间的交往法则。随着德日两国在二战中战败,这一转变没有出现。

  spatiality),将全球霸权的主张者视为来自另一个空间的越界者,将其普遍性诉求视为特殊利益的话语包装。“威尔逊时刻”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区域霸权尝试建立全球霸权的生动案例——威尔逊提出了针对全球的普遍主义主张,然而他的国内政敌并没有走出将世界划分为两个半球的空间思维,慎于在美国能够掌握的舒适区域之外承担刚性的国际义务。而其他区域霸权也可以通过强调美国所经历的多元空间性思维与普遍同质性思维之间的对立,让美国自己反对自己,从而消解威尔逊主义诉求的普遍性,捍卫自身在本区域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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